劳动者每周有望至少享受一次24小时不间断休息、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严重欠薪可责令停业、不依法提供合同文本又不改正的按每人一千元标准罚款……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中,《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无疑最受关注,昨天人大常委会就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听起来陌生,其实这个草案修改建议稿就是此前广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二审稿。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表示,在市人大实行“开门立法”,将草案在报刊和网站公布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许多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方式提出了2600多条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1:法律责任
欠薪三个月以上将责令停业
与一审稿《若干规定》相比,二审修改建议稿在上升为“条例”之后,专章增加了多项“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严重欠薪可责令停业、不依法提供合同文本又不改正的按每人一千元标准罚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如果欠薪人数达到劳动者总人数30%,欠薪超过一个月工资总额,或者欠薪时间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且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罚。
至于一审稿中广受关注的停工事件“冷静期”制度(即对水、电、气、公交、港口码头等因劳动争议出现停工等情形,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市民生活秩序等严重后果的,市、区政府必要时可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二审稿明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执行政府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