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陈正兵与卢进辉等签订的协议无效,应依法撤销,赔偿义务人应依法对陈正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不认定叶某雄与其母是共同发包人,叶某雄存在选任方面的过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陈正兵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但因雇主依法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故陈正兵无需因此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至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事实,依法判定卢进辉赔偿陈正兵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出院后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216757.5元,叶某雄及其母亲对卢进辉承担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判决文书生效时间为2008年1月27日。
法院千里送温暖
二审判决后,陈正兵早已回到湖北蕲春老家养病,他便委托自己的弟弟陈银豪代理办理相关手续。
龙岗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对此案也非常重视,考虑到陈正兵瘫痪等特殊原因,他们采取多种措施对案件进行执行,此前陈正兵已分两次领取款项66500元和9000元。二审后,包工头卢进辉早已不知去向,龙岗法院急当事人之所急,找到了负有连带责任的叶某雄,在今年5月执行了近6万元的款项,正准备将款项交给陈正兵的弟弟陈银豪时,却发现陈银豪的身份证出现疑点。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姓名为“陈银豪”出生日期为“1970年12月26日”的查无此人,而陈银豪出示给法院的身份证,经查询,其号码显示身份信息却是另外一个姓裴的人。此后,陈银豪又补了一个身份证,可是其姓名却为“陈正生”,而且出生年月为1972年1月12日,姓名和出生年月这些关键信息都不相符,让人难以相信其就是受委托人。如果稍有差错,陈正兵就不可能再拿到赔偿款项。龙岗法院后来专门发函件到蕲春县公证处,要求对方对陈正兵公证委托陈银豪代为领取执行款的行为给予确认,可直到5月26日,法院仍未收到对方的确认书。龙岗法院考虑到陈正兵瘫痪、急需后续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为了使执行款项安全及时地到达陈正兵的手中,于是派人直接将款项送到陈正兵的老家。(记者 周国和 通讯员 史邵宁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