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私宅二楼摔下致残瘫痪
2004年初,陈正兵与几个蕲春老乡来到深圳龙岗区坪山街道田心村打工,当时正好福建惠安人卢进辉承包了一处私宅的建筑工程,这个私宅土地登记使用权人是叶某雄的父母,叶的父亲已去世,叶某雄将建房工程发包给卢进辉,陈正兵他们几个老乡就这样进了卢进辉的施工队,而这个施工队没有任何资质,也没有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004年3月7日,陈正兵在加固房子二楼边的柱子时,不慎从柱子中间掉了下来,由于未戴安全帽,施工场地也没有架设安全架、安全网,造成陈正兵头部颈椎骨受伤,先送坪山医院抢救,当天又转送龙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颈椎体骨折,住院期间行颅骨牵引术,后改用颈托外固定处理,同年5月13日出院,医嘱休息一年以上。
当年3月15日,陈正兵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不符合有关规定未被受理。4月18日,陈正兵作为协议乙方与甲方的卢进辉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卢进辉一次性补偿66500元,以后甲方不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陈正兵后来认为,这个协议书是自己在情况比较紧急、急于做手术又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签订的,是无效的。后来法院也认定这个事实。
2005年6月27日,陈正兵向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认定陈正兵和叶某雄、卢进辉之间是雇佣关系,所发生的受伤待遇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也未受理。6月20日,陈正兵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医疗终结期、护理依赖及辅助器具进行检验鉴定,司法鉴定书评定陈正兵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和四级,需要部分护理依赖,需配备普及型轮椅等。2005年8月26日,陈正兵将卢进辉和叶某雄告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