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条例
昨天,记者请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杨保华就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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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职工不予受理欠薪垫付
去年年底,某置业公司老板卷款潜逃,拖欠多名员工工资。该公司在深圳某分店的员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欠薪垫付。据介绍:“有些员工工资很高,月收入达到一两万元。”按照原条例,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2006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5107元,因此,当时一些员工拿到了7021元垫付欠薪。
“但新条例实施后,对于类似的高薪收入人员,将不予受理欠薪垫付。”杨保华说。新条例规定,五类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不予受理: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前项人员的近亲属;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人员;欠薪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累计欠薪数额不足200元的人员。“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前4类人员,一方面他们对企业运营不畅导致欠薪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他们的薪酬较高,为他们垫付也会给有限的基金带来压力。欠薪保障基金保障的是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主要保障普通员工尤其是低收入员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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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内外统一缴费标准
“新条例统一了特区内外的欠薪保障费缴费标准。深圳企业无论在特区内还是在特区外,无论规模大小,每年都得交400元欠薪保障费。”原条例规定,每年每户企业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以去年为例,特区内外企业需支付的欠薪保障金为567元和490元。”杨保华说,“原条例规定特区内外按不同的标准收取欠薪保障费,执行起来相对麻烦。新条例规定了全市企业欠薪保障费缴交标准为每年每户400元,易于操作,同时调整后的标准较以前降低,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另外,新条例改变了欠薪保障费由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或者年检时负责收取的做法,改由深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者 徐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