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途的房屋暂时免缴土地使用税。(图与文无关,资料图片)
市地税局:个人自住房、出租住房暂免征土地税
昨天,记者带着该问题采访了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地税税政三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从1988年11月1日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过深圳当时处于经济发展初期,为了吸引投资一直未开征此税种,而是由国土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土地是一种固定资源,随着城市的发展会越来越稀缺。”由于土地使用费征收的额度比较低,无法实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目的,为此我市从去年11月起停征城镇土地使用费,全面改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介绍,所谓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倍,其中大城市由0.5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
“不过,此次征收土地使用税规定了7种可免缴土地使用税情况,参照广东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我市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也暂缓征收。为此,目前用于自住的个人自有住房不会受到影响。”该负责人表示,去年“费”改“税”后,产生要对个人拥有的用于出租的房子也要征收土地使用税,引起不少市民关注。不过,根据今年3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可以很明确地说,像业主徐先生这样用于个人自住非营业的房屋暂免征税”该负责人明确表示,他也是首次接触这样的案例,可以说情况比较特殊,但是按照明文规定,个人自住房是暂时不用缴纳土地税。他也会把相关处理回复转送至热线工作人员,给咨询者明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