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变:举报人被告上法庭
正当我们紧锣密鼓地准备从广州“众为公司”深圳办事处获取更多证据之时,2月22日《广州日报》抢先报道了此事,使当事公司加强了对外界的警惕。调查工作陷入僵局。
不久,广州日报社接到广州“众为公司”的律师函。接着,举报人“谢小姐”(后其公开身份,真名为陈爱慧)作为第二被告,同广州日报社一起被告上法庭。
4月10日,本报接到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李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称广州众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广州日报社及陈爱慧侵犯其名誉权,该案将于4月22日(后因故改期为5月4日)在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受陈爱慧的委托,李嵘律师向本报提出请求,希望“为保护舆论监督自由,也为保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恳请贵报派当事记者来广州出庭作证”。
本报总编辑杨黎光在听取相关汇报后,立即表示支持记者履行公民义务,还事实真相于法庭,“要为正义一方主持公道!”
庭审:记者陈述事实真相
5月4日上午9时,有关“诉广州日报社及陈爱慧名誉侵权”一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西楼16审判庭开庭审理。上午10时许,我以证人身份被请进法庭。
庭上,我讲述了我和同事履行记者职责,在公共网吧通过互联网找到广州“众为公司”网站,在陈爱慧的帮助下获取相关资料以及我们回深圳后核实资料的情况,证明作为证人我们提交给法庭的相关电子文件来源于广州“众为公司”网站,证实物业公司及业主在广州“众为公司”获取其业主资料时并不知情。
庭审结束后,被告方当事人立即上前表示感谢。我只是说:我所陈述的是事实,尽的是一个公民的义务,深圳晚报任何一名记者都会这么做。(记者戴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