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诈称未成年企图获轻判 庭审时被法官识破,经指纹鉴定确认真实身份年龄,依法从重处罚判刑6年
核心提示
抢劫犯田小威为逃避处罚,瞒报年龄、犯罪前科及姓名,结果在庭审时被法官识破。最后,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依累犯从重处罚。
庭审前 被告人自称未成年
2008年1月2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李红(自报)、田×进抢劫一案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红伙同田×进于2007年8月1日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李××财物。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案犯田×进曾提及李红的真名叫田威,公诉机关为此曾对李红的真实身份作出补充侦查。但在移送起诉时,仍未能查实其真实身份,仅有一张从公安信息网上下载的名为田威的人口信息表随档案一起移送。因李红自报出生于1989年10月28日,未满18周岁,故公诉机关认定其是未成年人犯罪。
庭审中 发现被告人曾被判刑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红对结伙抢劫的事实百般抵赖,态度十分嚣张。主审法官李洁莹在阅卷时发现,人口信息表中田威的相貌与李红有着惊人的相似。本案书记员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线索:龙岗区人民法院曾判决一名叫田威的被告人。
这一信息引起李洁莹的重视,她立即到档案室翻查已判决案件的卷宗。结果发现,有一名叫田小威的被告人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田小威的身份资料显示,除了出生年份不同外,其余资料与李红一致。李洁莹还从两人的照片比对发现,田小威的相貌与李红相似程度极高。凭着职业的敏感,李洁莹断定,李红与田小威是同一个人。
但是,仅凭外观判断是很难令人信服的,需要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于是,李洁莹又将目光放在了侦查卷的“人员指纹卡”上。因为每宗刑事案件的卷宗里都会附有涉案被告人的指纹卡,只需对田小威与李红二人的指纹进行鉴定,就能揭示他们之间的关系。
李洁莹遂将发现的线索通知公诉机关,并建议对田小威和李红的十指指纹进行比对鉴定。3月11日,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技术鉴定,证实田小威与李红的十指指纹卡为同一人所留,鉴定结果印证了李洁莹的判断。
二次开庭 查实身份依法重判
3月24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李红、田×进抢劫一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公诉人当庭向被告人出示了手印鉴定书、2005年田小威的刑事判决书及身份证明。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被告人李红仍心存侥幸,拒不承认其累犯和冒名作案的事实,妄想蒙骗过关。
4月10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红真名为田小威,出生于1987年10月28日,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抢劫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外,田小威归案后冒用未成年人身份,且在身份被揭穿后仍拒不认罪,主观恶意极深,故龙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依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田小威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案犯田×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记者 马培贵 通讯员 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