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市民代表张学乾总结出多条深圳物业管理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多方面建议,他期待政府主管部门解放思想,破解深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
代表回访
张学乾告诉记者,他是1985年到深圳来的,曾经做过经济研究,后来从政,也做过一段时间的业委会主任。作为一个来深工作生活20多年的市民,“我是以一个学者的理性和市民的感情,一直在研究深圳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
张学乾说,深圳的物业管理要解放思想,就要找到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这样才能有所突破。“比如,是叫物业管理公司还是叫物业服务公司呢?我认为,‘管理’和‘服务’不是两字之差,它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张学乾说:“还有,物业收费的问题,实际上物业公司是一个低成本低风险的行业,物业小区主要靠保安员和清洁员在负责,而且它给保安员和清洁员都是很低的工资,它的运作成本很低但是收费却一点也不便宜。物业公司不仅要依法公开自己的收支明细,还要接受审计。确实有必要在全市范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费的监管、检查、审计,确保每年约140亿元的物业管理费的合理、合法使用。”
张学乾表示,国土房产部门对他的几点建议给予了积极回应,他还希望国土房产部门能认真研究,并采取实际行动推动深圳物业管理不断完善进步。
代表建议1
市民代表张学乾建议:
建议修改完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该条例与已实施的《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相悖的条款。
部门回应
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表示,1994年,我市运用特区立法权率先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并于1999年进行了修订,2005年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7年,为了适应新形式,根据《物权法》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人大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条例》扩大了业主大会职权,体现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首创了加强行业自律的“业必归会”制度;将街道办事处纳入到物业管理监管体系;提供法律救援,保护业主权利;规定了物业维修资金统一管理等等。
代表建议2
市民代表张学乾建议:
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特区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有两种物业管理服务形式,即专业公司服务和业主自治管理与服务,但在深圳特区只有一种形式即物业公司管理,完全排除了业主自治管理形式,压制实行业主自治权利,建议在特区推行业主自治管理与服务形式,形成双轨形式,由业主自主选择。
部门回应
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说,新《条例》确立了业主自治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物权法》的具体体现。如业主可以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制定或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但这种自治,不是业主个人治理,也不是业主委员会治理,而是业主通过依法成立的业主大会集体行使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共同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新《条例》扩大了业主大会的权力,设立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确保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正是业主自治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