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医生购买医疗责任险是一个通行的做法。它一方面对医生的执业行为是一个规范和约束。对于不负责任、医疗事故和纠纷较多的医生,保费会逐年提高,甚至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令医生无法执业。另一方面,对于患者的权益是一个保护。引入第三方机制,对医院和医生行为进行监管,通过规范的法规、条款让患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再者,对于医疗这个高风险的行业,这个保险也是对医务人员的保护。这样一个对多方利好的保险,在我市的推行却遇到了一些问题,停滞不前。在今年的市政协会议上,杨立勋、杜勤、李长兴、王勇军、邹渝、舒虹、高金德、谭浩辉、李榕九位委员提出了《强制推行医疗责任险,保障患者、医生、医院三方权益》的提案,再次引出了这个热点问题。
【提案回放】
强制推行医疗责任险
杨立勋等九位委员指出,2000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经保监会核准,成为我国第一个医疗职业保险条款。2002年9月1日,国务院新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旨在使医院、医疗从业人员和患者三方受益的举措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一旦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医院要花大量时间和金钱解决医疗纠纷,直至发展成医生护士戴头盔上班,医院请警察当副院长。目前,我国医患关系越来越严重,患者不信任医生,医生处处提防患者。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为保护自己而放弃外科手术等高风险治疗措施,使患者得不到及时抢救,如发生在北京的孕妇死亡事件,就是医疗风险责任不清的典型事例。
委员们认为,我市应该学习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医疗责任险有关办法,构建一个由医疗机构、医疗从业人员和患者三方共同参加的医疗责任险,强制推行,维护三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记者调查】
医疗责任险推行遇“瓶颈”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话题,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在两会的代表委员的提案议案中,前两年几乎每年都有人提。在卫生系统,这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早在2002年,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市卫生局就和保险行业开展了相关保障机制的探索。2004年初,深圳更是在全国最早出台了医疗职业风险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医疗责任险的相关内容。不过,因为保费等问题,这个办法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去年7月,市政府发布《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要求全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要购买医疗事故责任险,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其他医疗责任保险。今年,医疗事故责任险更是作为我市打造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重要内容,强力推广。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尽管政府高度重视,但是这个在国外医疗界盛行的险种,在深圳的医院中推行并不顺利。到目前为止,全市公立医院中只有南山区人民医院购买了这个保险,其他医院都“按兵不动”,处于观望状态。为什么医疗责任险不叫座?记者采访了解到,医院和保险公司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达不到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