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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近年来经济犯罪中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犯罪。我国《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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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判决首起妨害清算案
由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成都虹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私分国有资产、妨害清算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宣判,成都虹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忠全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妨害清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庭上交锋
王东平“三不知”否认控罪
王东平拒不承认指控罪名。他和其律师辩称,事情是中银实业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中银企业公司引起的,子公司是独立经营的,事先他并不知情。子公司被注销后,鞍钢公司要求还钱他才知道此事。用房子抵债的事情都是当时管经营的总经理操作的,他只是知道而已。后来鞍钢公司也没有找他,所以也不存在推脱过户的行为。
转交房产证时不知会倒闭
1999年他将房产证转交给欧阳林,那也是很正常的行为,因为欧阳林是公司的员工,当时公司的很多文件都保管在他那里,房产证也只是放在他那里“保管”,并不是故意转移或隐瞒财产。何况公司是在2001年被申请破产的,他不可能在1999年就预料到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