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要挟不成主动离职
工厂辩称,何清华是主动离职的。厂方说,何清华离职前担任工厂的营业部经理。由于工厂近几年来都处于搬迁状态,双方除了签有一份劳动合同(2007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外,何清华还于2007年7月签有去惠州新厂工作的意向性协议,缴纳了报名按金,并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会去惠州新厂继续工作,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7年11月30日,申诉人却利用其妻张玉芬是否去惠州新厂工作一事故意制造事端,何清华向工厂提出不去惠州,并只答应给公司一个月时间交代工作,遂于2007年12月30日离职。
厂方还提出,何清华从没有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厂方向仲裁委提出,其无须向何清华支付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总之是由于何清华要挟工厂不成而主动离职,不是厂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补偿27480元
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在第一被诉人处虽工作满10年以上,但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并未向第一被诉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何清华提出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厂方可以不支付何清华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同时裁决,厂方支付何清华2005年12月至2007年11月的工资差额27480.35元。
裁决出来后,何清华不满,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与工厂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何清华已将厂方告上龙岗法院。 (记者 于 瀛 包 力 实习生 王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