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陈某某称,在货物从对面旅检大厅的楼顶上搬运过来的过程中,他主要负责把货搬到客厅。那个晚上他一直在睡觉,后来有人敲门,陈某珊说警察来了,他就帮忙把货从电脑房里搬到客厅,由于他年幼无知,触犯了法律,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欧某权称,陈某珊在现场负责开门,没有在现场指挥他们具体干什么,以前不认识陈某珊、陈某某。他是受姓李的雇请去的,在现场主要负责望风和搬货。案发时没有看到陈某某,也没看见陈某某在整个活动中干什么,他愿意接受处罚。
陈某珊律师认为,陈某珊在参与共同走私犯罪中是属于从犯,陈某珊与其他两名被告人一样,都不是货主和老板,都是受一个姓李的雇请协助他们做了一些事情,参与了走私犯罪,犯罪情节是比较轻微的,在共同犯罪中她起的是辅助作用,应该是本案的从犯,请求法庭对陈某珊适用从犯的条款予以处罚。陈某珊是初犯,认罪态度比较好。归案后一直能够坦白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这一点也得到了公诉人的肯定。法庭调查也证实了她是两个小孩的母亲,现在又在怀孕期间。请求法庭能够对陈某珊以宽大处理,尽量适用于缓刑。
法院:
受人雇请均属从犯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珊、欧某权、陈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陈某珊、欧某权、陈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受他人雇请参与走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属本案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鉴于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走私货物被当场查扣,可对3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陈某珊承认犯罪事实、悔罪意愿明确,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判处缓刑。判处陈某珊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欧某权、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每人2万元。 (记者 曾烨 实习生 黄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