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公告
近期,天气持续干旱,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我区连续发生了几起森林火灾,造成较大损失,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森林特别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0日和9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4月30日和9月1至10月30日为森林防火禁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内吸烟、烧灰积肥、烧炭、烧田埂、上坟烧纸、燃放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行动。
二、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严禁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或其它一切用火。违反规定用火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各街道和相关管理部门等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严密的森林防火巡护和入山把守检查措施,进入林区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教育,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对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和拒不执行防火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各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森林旅游景区的旅游线路和景点要全部实行禁火管理。
四、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做到谁管辖,谁负责,按市、区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认真履行护林防火责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许可制度。特别是落实重点林区、社区、学校、石场、农场等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家长或监护人要加强监管,对监管不力造成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失火的要追究家长或监护人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火警要迅速报告,(报警电话:28909119、110,28916000),并积极参加扑救。
特此公告。
龙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