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无期有理有据
吴德立(吴兆麟基金会会长、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霆案”按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判无期完全有理有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二是严重违反程序,并不是对定性和量刑有什么疑义。许霆实际上是利用了取款机的程序错误,用非法的手段取钱,并且逃跑,他的恶意支取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许霆的律师确实可追究银行的管理责任。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应该尊重现行的司法体系,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不要动辄就对法官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即使是西方的案例法,法律都会给予法官一定的操作空间。判决生效后,公众异议,可以再来讨论对法律条款进行相关修改,而不是关于案件本身的判决结果。
应该对过时的量刑标准调整更新
施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法律以文本的形式体现,由于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精确性。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滞不前,任何立法都可能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性,受到于立法者本身的认识不全面,而带来缺陷与不公平。因此,当法律在实际中逐步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时,立法者就应当顺应时代,与时俱进,修改法律。法律本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立法机构和司法部门能够充分体察社情民意,借许霆案之契机对那些过时的量刑标准调整与更新。司法准绳的应时而变,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以及整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进步意义重大。
其次,一审法官选择了盗窃罪作为量刑的依据,尽管许多人都认为量刑过重,但没人能从根本上否定法官的选择。实际上,法官无论是选择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都符合法律程序。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强大作用一下子凸显出来。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以目前我国大部分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是否能与之相匹配。 (本文来源:人民政协网 作者:王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