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
当“许霆案”一审宣判之后,社会舆论和法学专家都将焦点集中在“17.5万元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盗窃所得”、“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量刑是否过重”、“取款机出错是否有引诱犯罪之嫌”等问题上。很多关注此案的人认为,对许霆的司法处罚太过严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许霆的定罪完全没问题。”一些来自法律界的全国政协委员对“许霆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许霆盗窃数额已经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以上徒刑。一审判决,于法有据。
许霆有罪可以肯定
刘红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由于不了解更多的细节,我们每个人都不应对案件本身做更多的评判,但根据现有证据,许霆有罪这一点是肯定的。而且处理类似这样的案件,我国刑法立法是非常完备的,在审判方面也是没有难度的。“许霆案”之所以特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可能源于ATM机出错,加上银行一向强势,许霆只是一个个体,很容易引起社会同情。
至于“由于ATM机出现故障而诱使许霆犯罪”的说法,我倒想反问一句,难道别人家的大门没有锁,你就可以进去随便拿东西,还说自己不是犯罪吗?刑法的犯罪构成是由四个部分构成,主观故意是非常重要的。即便机器出故障,但你有主观侵占这些钱的故意,行为已经客观构成了犯罪。
全社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予以保护。就如同一场足球比赛总需要裁判,否则就失去比赛的意义。无论这个裁判水平如何,比赛结果都应该得到认同和尊重。另一方面,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可以理解的,以讨论个案的方式来提高全民对法律的认识和对法律的学习能力,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一定要相信执法部门会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