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笑纳六单位贿款19万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张以权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收受同学黄某和广州市5家负责公务用车维修的汽车修配厂负责人贿赂的19.1万元。其中黄某为了感谢张以权长期的关照,于2003年9月在淘金路的工商银行送给张以权现金10万元;2005年年中黄某又送了2万元;2006年上半年黄某在和张以权吃饭的路上又塞给了张以权3万元现金。
2003年至2004年在广州市公务车定点维修招标之前,5家汽车维修厂负责人分别向张以权行贿合计4.1万元,希望在定点维修招标中予以照顾。张以权还提醒他们在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2007年,张以权被纪委双规,同年7月27日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张以权身为受公家机关委托行使国家机关职权,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徇私舞弊,严重损害了政府招标采购制度的公正性。此外,其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庭审
张以权辩解
“没有超越职权”
昨日庭上张以权对受贿罪的事实部分供认不讳,但否认自己曾经滥用职权。“我没有超越职权,委托招标也没有违反规定。”张以权说,虽然《采购法》明文规定了禁止政府采购中心转委托,但《采购法》是2003年1月1日实行,而他将工程委托给正阳都是在《采购法》出台之前,因此没有违规操作。此外,他辩解黄某曾经向其咨询过招标行业的前景,但并没有对其公司成立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