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新闻网讯 先给补偿金再来签合同、老板签合同员工却说“不”……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了解到,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关的劳动仲裁争议案随之激增,一些以往未曾出现过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也开始出现,其中企业被“误告”、“误解”的为数不少。
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是学习理解新法的过渡时间段,劳动者很可能出现认识上的误解,在增加的劳动争议案中,不少就是因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了解不充分而造成的。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因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当合法合理地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申请仲裁前尽可能做好充分的准备,详细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新型劳动争议1
先支付经济补偿再签劳动合同
先支付经济补偿金再签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这种要求以前可以说是闻所未闻,但今年1月起,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有条件”签订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的出现让仲裁工作人员有些始料未及。
前不久,某企业数十名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签劳动合同。这些员工之所以提出如此“古怪”要求,是因为他们担心自己多年的工龄“归零”。2000年1月,这批员工进入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期满。今年1月,公司通知他们将续签3年劳动合同,但员工担心这是企业设计的一个“陷阱”,目的是让他们8年的工龄“归零”,从而规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这些员工集体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签合同,在被企业拒绝后,员工们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立案调解庭庭长李应强解释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工龄归零”的问题引起社会热议,导致不少老员工在面对重签、补签、续签劳动合同时,踌躇不决,甚至出现“企业先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签劳动合同”的要求。而事实上,重签、补签、续签劳动合同不会让劳动者的“工龄归零”。
“员工在进入企业工作后,从劳动法律上产生两种意义不同的工龄,一种是企业工龄,另一种是一般工龄,也就是大家俗称的社会工龄。企业工龄,其法律上的意义在于涉及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和取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一般工龄是以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为标志,其法律意义在于计算员工取得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资格,只要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到一定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无论是重签还是补签,工龄都是无法归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