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鹏半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生态修复,对林地的占用和森林资源质量进行检测,严厉查处毁林种果、乱砍滥伐、非法使用林地等行为,建立大鹏半岛林火预警监测机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大鹏半岛生态环境进行监测,每季向社会发布大鹏半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制定大鹏半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计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执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海洋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对大鹏半岛海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告海域环境状况。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洋危险生物预警监测制度。
第十九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大鹏半岛水资源开发和利用,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立科学合理的供水和排水管理体系,查处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鹏半岛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汇总相关部门信息,向社会及时发布并更新旅游区的旅游信息。
第二十一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鹏半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规划,建立文物保护和管理体系,查处破坏文物古迹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