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盗窃QQ号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金×、朱×莲、王×、常×宇、石×琳、韩×、侯×伦、高×、梁×旭、于×斌、王×国11人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雇佣他人盗取QQ号码转卖谋利6万余元
2005年11月份开始,金×与同案人衣×强(另案处理)先后在辽宁省海城市成立了3个工作室,雇用多人为其从事窃取他人QQ号码的工作。其中,常×宇、王×负责位于辽宁省海城市环城西路77号某单元的工作室,成员有石×琳等人;韩×负责位于辽宁省海城市钢铁街379号的工作室,成员有李×容(已释放)等人;汪×(另案处理)负责位于辽宁省海城市钢铁街355号的工作室,成员有梁×旭、侯×伦、高×等人。
金×、衣×强向各工作室提供给 “挖掘鸡(机)”、“明(名)小子”、“大马”、“小马”、“木马”等软件程序,教授上述各工作室人员以上述软件进行网站扫描发掘漏洞,并且上传保存为T×T文本格式的“小马”、“大马”等后门程序以控制被其入侵的网站服务器;再利用其上传的“小马”和“大马”等后门程序,修改被黑网站的首页,插入〈ifram src=ⅹⅹⅹ〉类似语句,使被黑网站的首页链接到金×、衣×强所有的服务器上页面,再用漏洞利用程序窃取对方QQ账号和密码。
王×、常×宇、石×琳、韩×、侯×伦、高×、梁×旭等按上述方法,多次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QQ账号和密码,其中部分被盗QQ号码内含有Q币。金×、衣×强以盗取1个QQ号5厘钱的标准计算,发放各工作室人员的工资。被告人朱×莲参与了工资核算和发放工作。常×宇、王×、韩×等受衣×强和金×安排,既参与攻击网站,又督促工作室人员工作。期间,常×宇、王×、石×琳、韩×、侯×伦、梁×旭、高×分别领取工资人民币4000元、5000元、420元、7000元、3600元、4400元、3300元。
金×等在完成上述盗取QQ账号和密码的行为后,由衣×强负责把盗取的QQ账号和密码销售给于×斌,于×斌先后支付给衣×强6万余元人民币。于×斌在其经营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的某网吧内,以每人每天40元人民币的工资标准,组织王×国等人对上述被盗QQ账号进行密码验证、清除原有信息,并将这些QQ账号里携带的Q币集中到于洪×指定的QQ账号里,然后由于×斌将这些被盗Q币转卖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