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08年春节将至,为有效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隐患,切实减少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创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如遇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种类、数量,在指定的地点统一燃放。
三、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四、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在区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毁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