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讯 日前,由中国房协主办、深圳房协协办的《〈物权法〉车位权属问题法律研讨会》在深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兼建设部法律顾问孙宪忠、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应邀发言,分别就《物权法》相关起草情况、车库车位买卖容易滋生纠纷的多个环节等问题作了发言。
法案综合五方观点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是《物权法》主要立法参与者之一,昨日她讲述了有关车库车位条款的起草情况及个人看法。姚红说,《物权法》数易其稿,车库车位是主要争论点之一。车位能不能卖、怎么卖?主要有五方面的观点,其中一部分人主张车库车位共有,理由是开发商不会白建车库、他们将车库车位的建设成本摊入到房产销售中,车位应该业主“共有”;如果不共有而是放任开发商出售,那么会出现投机行为,开发商会高价卖掉,甚至卖给非业主,损害了业主利益。有相当部分的人持“专有专用”的观点,理由之一是如果把车库成本摊入小区开发成本,那么房价自然会相应提高,那么不买车的业主就会额外支付房款,他们在为有车的业主买单,其利益受损。
五类意见均有一定的合理成分,《物权法》最后综合了各方意见,兼顾开发商及业主的利益,但比较倾向车库车位“专有专用”,鼓励开发商对车位权属进行约定、出售,避免纠纷。
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办法
《物权法》出台后,一些开发商依据该法相关条款认为国家认可出售车库车位了,开始将此前用于出租的车库车位出售,引起一些业主的抵制,双方各说各的理。几位法学专家强调,《物权法》正式实施前,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车库车位要依据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物权法》只是一个借鉴,很多开发商和业主都存有认识误区。
《物权法》出台前,各地政府对车库车位的权属及其转移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上海等地明确规定了车库车位的产权登记、转让情况,而深圳等城市目前尚不能为车库车位办理产权登记,很多业主据此认为,既然尚不能登记即不存在产权,开发商出售车库车位当属违法。姚红认为,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要依据各地实际情况来定,为车库车位办理产权是一个大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