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龙岗讯 昨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深圳市“2·11”特大火灾事故处理结果。“2·11”特大火灾事故是我市近年来发生的最严重的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深刻,有关部门已对3家责任单位进行了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中6人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2月11日14时左右,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罗屋自然村18号的洋华高新科技厂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直接财产损失达968.15万元。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洋华高新科技厂在生产过程中,违章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制造车间内8号印刷机西侧不锈钢台车周围的生产设备和电气线路产生火花,引起摆放在该台车的乙醇、洗网水挥发的可燃气体燃烧。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洋华高新科技厂的厂房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厂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安监局复函深圳市,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以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目前,有关部门已对3家责任单位进行了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中,洋华高新科技厂负责人梁天福,龙岗消防大队五中队坑梓防火分队分队长黄武云等6人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给予党纪处分3人、政纪处分3人,给予经济处罚1人。责令4家责任单位和5个责任人员向上级部门做出深刻检讨。对依法罢免人员和调离工作岗位人员的处理正在依照程序办理中。 (记者徐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