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作强制要求,职工25人以上用人单位均须设立工会
深圳新闻网讯 职工25人以上单独建工会、用人单位须提供独立办公场所、为基层工会干部发岗位津贴、集体谈判要约须十日内答复……一系列全新的强制性举措出现在近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市实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中。
800万职工仅303万会员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介绍说,目前深圳工会工作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不高。市总工会统计,截至2006年12月,全市12万多家各类企业只有3万多家组建了基层工会,全市800多万名职工只有303.8万名工会会员。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难,成为目前工会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另一方面是一些基层工会由于体制和机制原因,没有很好地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导致有的企业出现职工联名要求罢免工会主席。
为加大工会组建力度,提请审议的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有职工25人或者有工会会员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该办法并明确规定:“不得以职工委员会、职工福利委员会、职工互助会等其他组织形式替代工会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