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讯 “经过劳动部门的介入,我已经拿到了厂方付给的补偿金等共3.2万元。”昨天,外来务工人员龚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我是在按法律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被赶出公司的。我把青春都奉献给公司,如今却落了个这样的下场,我真的接受不了。”龚先生1996年6月1日就到龙岗区的一间五金工厂工作,最近他已离开工厂。他认为,厂方是在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他辞退的,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9万多元。而厂方认为他是合同到期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后,自动离厂的,因此无需为他支付任何补偿金。本报以《辛苦工作十二载一朝被辞无补偿》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据了解,11月23日,在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调解下,龚先生和厂方达成了和解,当天厂方已把补偿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额外补偿金等共3.2万元现金交到龚先生的手上。
龚先生说,为了进行劳动仲裁,作为家庭经济顶梁柱的他已经有两个月没有上班没有收入了,每天都为了取证等东奔西走,如果再继续讨说法的话,一家人的生活都会受到影响。因此,他接受了调解。
劳动法专家、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廖名宗律师分析此案时说,《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只要他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很好地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也让企业可持续性发展。但是,根据“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该案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龚某已在该五金厂连续工作了十二年,符合第(1)个条件;龚先生向劳动站投诉和向媒体反映,可以证明他是强烈希望与工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他也具备第(3)个条件;问题的关键是,工厂是否同意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如果龚先生能够证明工厂曾同意与他续签三个月的合同,那么证明他也具备了第(2)个条件。龚先生符合与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全部条件,工厂不得拒绝。龚先生可以主张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果龚先生不能证明这一点,或者说,工厂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已经告知终止其劳动合同,并未作出任何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工厂依法有权拒绝龚某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他认为这个调解结果,对于双方来说,是相对合理的。
另据了解,王女士是龚先生的工友,她也在这间工厂工作了多年,但她比龚先生工作的时间短,差两个月才到十年。因此她提出的相关要求厂方无法接受,至今双方仍在调解中。(记者 何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