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无自有住房、家庭年收入连续3年低于申请“标准线”户籍家庭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起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没有自有住房、家庭年收入连续3年低于申请“标准线”的深圳户籍家庭,可以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每年6月1日起,会同市政府房产、土地、规划、财政、物价等相关管理部门及各区政府,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下一年度住房保障计划,明确下一年度住房保障的土地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范围和标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其他来源、拟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及相应的租赁或销售价格、住房货币补贴的数量和分配等内容。
租赁或购买须具备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对于符合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原则,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资金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通过多种途径归集的资金也可用作住房保障资金,如:每年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依照本条例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社会捐赠的资金等。
保障性住房的来源,主要由政府自行组织建设,通过各种途径归集的住房也可用作保障性住房,如: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建成后由市政府以一定价格收购的住房或者按照约定归政府所有的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未出售或者已经依照有关规定回购或收回的原微利房、安居房;政府以收购或置换方式取得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上可供居住的住房;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供居住的违法建筑;社会捐赠的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