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保障房5年不得再申请
《条例》规定,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过程中隐瞒或虚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或取消轮候资格,将其从轮候册中删除,并予以警告,申请家庭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申请家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保障的,由市主管部门终止住房保障,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强制收回住房,并责令按照市场租赁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和利息;承购保障性住房的,强制回购住房,并责令按照市场租赁价格缴纳居住期间的租金和利息;获得住房货币补贴的,责令全额退还补贴资金和利息。申请家庭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出租、出借保障房最高罚3万
《条例》还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违反本条例,不得擅自转让、互换、出租、转租、出借、抵押其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也不能擅自利用其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从事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将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市主管部门终止住房保障,强制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终止住房保障的家庭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温馨提示
市民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本月30日前通过来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市法制办反馈(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0,市法制办电子邮箱:defan75@sohu.com)。 (记者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