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选址定价须每年公布
《条例》专章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作出规定:住房保障规划包括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年度计划。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还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公众公布并实施。保障性住房的修建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人口相对多元化的地区,保证居民享有适宜的生活环境。
保障性住房从哪里来?《条例》明确了几大来源:一是政府收购的住房,二是尚未出售的原微利房、安居房,三是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上可供居住的住房,四是政府没收的可供居住的违法建筑,此外还有社会捐赠的住房等。
建立家庭信用评估制度
《条例》规定,住房保障的申请每年度集中进行一次,每次不少于15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将在其家庭所在社区、单位及媒体上公示。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发布本市住房保障的申请、轮候、审核、配置、管理、退出等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收入提高要退出保障性住房
《条例》规定,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因收入水平提高、家庭财产或住房面积增加、家庭成员减少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有权随时终止住房保障合同,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对于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违反条例规定和住房保障合同约定的,市主管部门有权终止住房保障合同,强制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被终止住房保障的家庭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