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将以立法形态走完第二步
在深圳此次改革中,七个方案中都反复使用了“法定”和“特定立法方式”等词汇。据深圳体制改革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词汇实质上隐含的意思是,在不断改革摸索之后,各个部门最终将通过立法,包括政府规章和条例的形式,来最终确定形态。“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与国家大法相适应,或者获得国家立法上的支持。”
“就全国事业单位改革局势而言,深圳迈出这一步,是客观形势的需要,也实属艰难,那就需要边改革边摸索,尤其在立法上更要慎之又慎。”有关负责人强调,这种慎重的态度,一方面是要建立新的立法内容,另一方面就是要考虑不能与国家大法相冲突。
在这次改革的动员会上,关于深圳市公证处的改革,明显体现出了上述问题。
在该处的一份意见中提到,将公证处作为试点单位推行法定机构改革工作,应与公证法的规定保持一致,顺应我国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方向。比如公证法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有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第十八条又规定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公证处一位资深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证处主任必须从公证员中推选,而公证员必须是从事公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因此并不适合实行由非专业人员介入的理事会管理模式,也不适宜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据悉,对于公证处等改革方案的探索,深圳市委市政府正在具体考虑之中,有可能改变理事会的运行机制和模式。“以此为例,说明改革的不易,也说明了改革的必要,这些都需要在不断摸索中,寻求立法的依据。最终我们将实现每一个法定机构均有一个法规或规章,有关机构的设立、职责任务、管理运作、财务管理、监管等内容,在保证与国家大法相一致的前提下,由法规或规章细化。”
也就是说,深圳此次改革,就目前而言只是走出了第1.5步,如何完成第二步的整体改革,最终必然落脚到立法形态。剩下的半步走起来并不容易。深圳体制改革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最后对本报记者说:“请相信我们深圳人敢改革敢创新的精神,路走得再艰难,我们也会走下去,义无反顾!”
10单位试点组建理事会
根据目前计划,深圳事业单位改革确定三步走战略,首先将先行试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单位进行试点;随后进行全面推进,在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全力推进各项改革。
目前首批确定试点组建理事会的单位共有10家,主要涉及领域为教育、医疗市政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项目。具体包括深圳实验学校、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市公园管理中心(筹)、市救助管理站、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市西丽水库管理处、深圳图书馆、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十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