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民张某状告投注站人员,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中奖款
彩民张某委托老乡宋某买彩票,所选号码中了500万元,却发现另一人的彩票号与自己选定的一致,最终他人领走了巨奖。在得不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张某将投注站工作人员宋某、熊某、罗湖区福利中心和领走彩票奖金的刘某告上法庭(本报在2007年7月22日A10版作过详细报道)。昨天,罗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偿付张某中奖款4006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宋某赔偿张某损失20790元。
委托老乡买彩票
张某是一彩民,长期购买彩票。2006年10月17日,张某委托施某通过电脑软件,加上人工分析研究优化为他设计了一套购买福利彩票的号码(即精选单),从第122期开始,张某就在他上班地点附近的投注站购买彩票,至第128期为止,张某多次按精选单的号码购买彩票,每期购买额约为125注。由于张某与投注站工作人员宋某系老乡,双方建立了信任关系,张某一般先交付200元,取彩票时支付余款50元,有时张某未预付现金,拖欠彩票款几天后才给。
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又到投注站将精选单交付宋某,要求宋某购买125注第129期的双色球彩票后离开。当时,张某未交付宋某款项。2006年11月3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发现他委托宋某购买的彩票中奖,便到投注站向宋某索取彩票,宋某称因太忙未能代购该125注彩票,双方发生纠纷。
2006年11月3日,张某报警后,翠竹派出所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后来,警方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故决定不予立案。张某于2007年3月28日诉至罗湖区法院,将宋某等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