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人才到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服务,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2〕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引进的人才,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龙岗区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人才。其他方面的条件亦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 凡龙岗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公司,享有独立的人事立户资格,享有用人自主权。
第四条 龙岗区无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公司下属企业,凭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管公司同意其办理人事立户的证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资料,经审核同意,可办理人事立户登记,享受干部调动、职称评审等人事人才服务。
第五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可直接到龙岗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立户手续,并报每一年度的人才引进计划,由区人才交流中心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第六条 对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人才,取消下列限制:
(一)取消人事计划单列限制。对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全部实行人事立户登记制度。
(二)取消下达人才引进指标。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凭《人事立户登记证》,通过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三)取消调干考试。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考核。
(四)取消人才引进区域限制。
(五)取消引进人才先男后女的限制。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任何一方可先行办理引进手续。
(六)取消人才入户前统一培训。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培训。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接收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国内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受专业技术职称的限制,由区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及子女,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准予入户、调入,并享受相关优惠。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调入的专业人才技术职称的认定、晋升,经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向市、区人事部门申报核准。
第九条 实行柔性引才制度。对进入股份合作公司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和办理行政接转关系的本科以上各类中高级人才,经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可,享有区内人才的同等待遇。
第十条 实行人才准入制度。对股份合作公司急需专业、且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的重点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专业技术人才,凭区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或商调材料准予其先落户,再办理行政关系调入手续。
第十一条 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人事干部的培训。每年由区人才交流中心根据需要拟订股份合作公司人事干部培训计划,报区人事局批准后由区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