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讯 刘某某在与醉汉发生争斗时,手拿的工具脱飞出一块硬物将围观的刘某的腹部击伤。近日,龙岗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2006年10月4日晚上20时许,刘某某驾车途经布吉某花园路段时,有两名醉酒男子拦在路中间,在刘某某鸣笛示意后仍不离开,并踢了刘某某的车一脚,于是刘某某便下车与两名男子发生争执,刘某某手持疑似车头锁的棒状工具挥舞时,该工具上脱飞出一块硬物将围观的被害人刘某的腹部击伤。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的线索于2006年10月16日抓获刘某某。
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由于被告人刘某某已同意支付6万元给被害人刘某,故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记者 曾烨 通讯员 黎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