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讯 近日,龙岗法院对借用他人厂服混入厂里盗窃电线的犯罪嫌疑人江某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3年,以转移赃物罪对帮江某运赃的刘某,处以有期徒刑半年。
经龙岗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2006年11月28日下午打电话给刘某,告知准备偷厂里的铜线,问刘某是否收购铜线,刘某说要。11月28日晚19时许,江某向黄阁坑同兴厂员工周某借了一件该厂的厂服后,混进该厂,偷出铜线。11月29日上午8时许,正当刘某骑一辆三轮车来到厂围墙外面将铜线搬走时,被抓获。2006年12月26日,江某逃至江西省南昌市时被南昌车站派出所抓获。(记者 曾烨 通讯员 黎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