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昨天市卫生局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注意配合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医疗机构在开单检查乙肝前,必须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否则将遭到卫生局严肃处理。
常规体检不检乙肝
市卫生局要求,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乙肝两对半、乙肝表面抗原)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做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要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如有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要求,市卫生局及各区卫生局将严肃处理。此外,市卫生局还要求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另外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还要积极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必要的恐惧心理。
保障相关人的就业权利
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此次卫生局以文件形式要求医疗机构要配合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除了卫生部的规定外,中间还有一个小插曲。市卫生局医政处工作人员介绍,不久前有位深圳市民打电话到市卫生局,表示非常关注劳动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他就是因为这种情况而遭用人单位拒绝。此外,还有很多市民打电话到卫生局关注此事,为此,卫生局紧急向各医疗机构下发通知。
大多单位招人没必要查乙肝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负责人韩全水。韩全水说,医院一直以来没有强制要求体检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目前在用人单位招人或调户中,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在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韩全水认为,目前大家对乙肝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乙肝病毒只有通过血液、体液、精液进行传播,一般的生活上接触和共同进食都不会传染。北大深圳医院感染疾病科主任彭雁中表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病人,并非都具有传染性,建议除了饮食、托幼、征兵和军校等特定行业,其他用人单位在招人时不要强制进行乙肝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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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拒录乙肝携带者
2007年5月3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携带者。 (记者罗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