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我们夫妻俩的共同开支也没他一个人多
父亲张×宝在与前妻离婚时,女儿张×凤被法院判归母亲抚养。由于母亲对她的学习不闻不问,甚至不愿意给她交学费,父亲张×宝很着急,便申请法院改判,将当时年仅12岁的她又接回到自己身边,使她与兄弟二人能一起安心坐在学校学习。在法庭上,提起童年的那一段往事,张×凤这样说:“对于原告的这一行为,我一直心存感激。正是由于这一点,我对原告的话言听计从,从小认真学习,利用学习之余做家务活。可是,离异的家庭没有幸福可言。为了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我初中毕业就放弃了上高中和上大学的机会,直接报考了本地的师范学校,一边读书,一边承担起繁重的家务活。有时候,我在搞卫生时哪里不干净了,他就一味地指责训斥我,还多次动手打我。直到今天,少年时期父亲对我的指责训斥之声还时常在我的耳旁响起。”
张×凤说,1995年她和大哥张×虹毕业工作后,将收入全交给原告用于家庭开支。来广东打工后,他们也把打工的收入留下一点日常生活开支外,全都汇给原告。从1997年到2002年年初离开原告时,她称“共给原告8万元左右”。
“2002年春节,我辞去了在顺德原单位的工作,原告就逼我回景德镇继续教书,我不愿意,他就用扣留我证件的方式迫使我就范,几次逼我、打我,使我连死的想法都有了。若不是被告一(大哥张×虹)和被告三(弟弟张×进)的阻拦,可能今天已经没有我这个被告二的存在了。我实在无法忍受这样没有人性的父亲的折磨,回到了顺德。由于没有证件难以找到工作,我很长一段时间生活没有着落,几次想离开这个灰色的世界。2003年,我不得不鼓起勇气去找他要回证件。当时,他提出要我给他一年的赡养费12000元,并与我断绝父女关系。可当时我只有2000元,无奈之下准备放弃自己的生命。是哥哥把我从深圳的火车站拉回,并拿钱让我交给父亲。他得知钱不是我的且我有了轻生念头后,才不要钱了,并把证件还给了我。”
在法庭上,她言辞激烈:“原告说我和被告一不履行法律义务保障其基本的生活而结婚生子、投资买房,难道他向我们要的生活费合计3400元是基本的吗?我们夫妻俩共同开支也还没有达到他一个人的生活开支!再者,我们购房款一部分是借亲戚朋友的,大部分是向银行贷款。难道他要我们三被告为了支付他高额的赡养费而终身不嫁不娶,甚至露宿街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