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今年3月,本报对市民樵先生以个人身份到市交警局车管所申请驾照考试时,车管所以不能提供驾校培训记录为由拒绝了樵先生的申请。在向市交警局提出了我市第一宗关于个人申请驾照问题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市民樵先生又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市交警局车管所受理其申领驾照的申请。上周五,该案正式开庭审理,目前等待判决。
原告:不受理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樵先生在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状中认为,自己提供的资料完全符合公安部71号令及2007年4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有关申请条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并且是按照以上法规的申请、考试和发证中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向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驾驶许可条件,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也就是公安部7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所规定的条件(2007年4月1日后为公安部91号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认为樵先生不符合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6)3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是未经对外公布的,也未在办公场所公示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只是一个通知,不能超越公安部71号令,为行政许可增设其他条件。
依据以上理由,樵先生认为车管所拒绝其申领驾照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决车管所受理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
车管所:不予受理有据可依
深圳市车管所在法庭上辩称,樵先生在今年3月7日申办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虽然提供了许多资料,但是没有提交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该所根据《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未予办理。
车管所认为,他们不予受理樵先生的申请符合规定。根据《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证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尚未启用《驾驶证培训记录》的地区一律停止所有考试业务”。作为上级机关的规定,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2条规定,车管所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因此不予受理樵先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本报将对案件的进展做进一步的追踪报道。(记者刘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