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上浮幅度该定多少?
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推行了各自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各国和地区在制定交强险费率时,都不同程度地考虑了驾驶人和被保险机动车的历史索赔记录和违章行为等,并据此进行费率的优惠或者上福
德国的交强险,被保险人在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费最高可以上浮到175%,达到基准费率的2.75倍。我国的台湾地区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交强险的费率最高上浮区间分别为基准费率的2.5倍和2.4倍。
保监会收到的建议书中,有人认为,费率挂钩浮动的标准还应该在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让更多的人得到费率下浮的机会。同时,让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严重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袁力则认为,我国的草案实施时,特别是在实行初期,应坚持注重奖励、注重防范的原则,立足于费率优惠比例适中,费率上浮幅度平缓,扩大受惠范围。目前费率浮动幅度尤其是向上浮动的幅度不宜过大。
这是因为,交强险在我国推行的时间不长,交强险的实行费率浮动挂钩的制度还存在从无到有,不断积累历史数据和业务经验的过程,广大交强险投保人也需要有一个逐步的认识和适应的过程。
费率上浮是否重复处罚?
部分公众致信保监会说,交通违章后,交管部门已经对司机进行了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就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个一般的规则。”袁力举例说,同是投保死亡险、疾病险,年龄比较高的人与青壮年的费率会有很大的不同,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不同,使保险公司面临不同的风险。
同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投保人,相对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的风险更大。因此,对风险相对较小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较低费率,并对风险较大的被保险人给予较高费率。
“如果说违法违规行为、肇事率比较多的人,和那些遵纪守法、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收取一样的费率,显然是对没有发生事故和遵纪守法的人的一种不公平。”袁力说。